说说:潘金莲与西门庆为什么要联手杀了武大郎?(图)
潘金莲与西门庆为什么要联手杀了武大郎?
潘金莲和西门庆之间的事情大家应该也是非常熟悉了,两人还一起坑害了武大郎,不过潘金莲出轨就算了为什么还一定要杀了武大郎呢?就算武大郎死了难道潘金莲既可以嫁给西门庆了么?很显然也不是这样,当时自己的夫君去世是要守寡的,而且妇女也以改嫁为耻,所以说潘金莲的真正目的也不是改嫁什么的,到底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
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后,为什么还要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毒杀了丈夫武大郎?因为受了王婆的蛊惑。王婆说:“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来,却教大娘子自去赎一帖心疼的药来,把这砒霜下在里面,把这矮子结果了,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的,没了踪迹,便是武二回来,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问’,‘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暗地里来往半年一载,等待夫孝满日,大官人娶了家去,这个不是长远夫妻,谐老同欢?此计如何?”西门庆说“此计神妙”。潘金莲虽是被拖着上了贼船,但还是亲手给丈夫灌下了毒药。
那么潘金莲在毒死丈夫之后,能不能如愿以偿改嫁给西门庆呢?故事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水浒传》版本,二人尚未来得及成亲,便给武松杀掉了。另一个是《金瓶梅》版本,西门庆果然用“一顶轿子,四个灯笼”将潘金莲娶到家,做了几年名副其实的夫妻。
不管是《水浒传》,还是《金瓶梅》,当然都是小说家言。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莲故事的背景设定是宋代),潘金莲在丈夫去世之后,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这里只讨论宋代孀妇有无再嫁权利的民法问题,至于潘金莲为嫁西门庆而毒杀了亲夫,则是另外的刑法问题了)?
也许有人会说,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妇守节吗?不是大肆鼓吹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怎么可能允许潘金莲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诉你,这样的看法是一种基于对宋代社会一知半解的想象与成见。事实并非如此。
孀妇改嫁,在宋朝是很常见的事。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远远大于其他王朝,包括许多人想象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研究过宋朝女性再嫁现象,他发现,“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张先生的结论是:“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参见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
宋朝的法律并无任何压制民间孀妇改嫁权利的条文,只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这些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予以限制的。北宋初期,宗室女的改嫁尚受到限制,但这一限制很快也被突破了,元符二年(1099),朝廷还下诏确认了宗室女改嫁的权利:“宗女夫亡服阕归宫,改嫁者听”。按“礼不下庶人”的礼法习惯,民间孀妇再嫁,就更不是问题了。
当然,按宋朝立法,孀妇在居丧期内不可以议嫁,我们不要认为这是“封建礼法”,即使从夫妻情分、人伦底线的角度来看,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也是多数人难以接受的行为。不过,法律规定的居丧期有点长,“夫亡六年改嫁”,这么长的守孝期对孀妇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元祐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孀妇守夫孝百日便可议嫁娶。
宋代贫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没有田产,只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称为“客户”。有一些客户不幸亡故,地主往往会阻挠其妻子改嫁,因为改嫁意味着原来的租佃关系中断了。针对这一阻挠客户亡妻改嫁的现象,宋政府作出特别立法:“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申明客户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权利。
总而言之,在法律层面上,假如武大郎乃是自然死亡,潘金莲守满百日夫孝后改嫁给西门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故事里的王婆说,潘金莲要不要再嫁,改嫁给哪位,作为小叔子的武松并无半点权利加以干涉。这话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佐证:
南宋末,有一个叫阿区的妇女,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他虽认为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却不能不承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这是阿区的合法权利。最后胡频维护了阿区改嫁的自由,并斥责诬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
再就社会风气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绝无歧视之意,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哪有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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