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谈:古代第一位状元是谁?曾死谏唐太宗(图)
古代第一位状元是谁?曾死谏唐太宗
唐初大臣孙伏伽是历史上第一位有据可查的状元。孙伏伽在隋朝末年已经入仕,但只是一名小吏,后来慢慢升为法曹,负责处理刑狱案件。虽然隋朝就有科举,但状元是在唐朝设立的,此后孙伏伽参加科举甲榜第一名状元及第。孙伏伽似乎也有帮助李世民策划玄武门之变,因为该事件成功后孙伏伽被赐予男爵。孙伏伽为人正直忠诚,直言上谏,曾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对唐高祖进谏三策,还曾死谏唐太宗。下面就来了解下孙伏伽这个人物吧。
科举制度形成于隋朝,但是隋朝只有进士,并没有设置状元、榜眼、探花之分,所以到了唐朝才正式出现了状元。
由史可查的第一位状元便是隋唐时期的孙伏伽,孙伏伽是贝州武城人(河北故城县),出生隋朝,活动于唐代初年。笔试以及殿试均为第一名的成绩夺得状元。
隋朝:做过地方小吏,后升任万年县法曹(县级司法部门部长,相当于法院院长兼公安局长)
唐武德:顺降唐朝,武德五年(公元622年):科举甲榜第一名状元及弟。
武德末年,玄武门之变之后:赐男爵,食邑乐安(应与玄武门之变有关)。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拜大理寺少卿。
贞观五年(公元632年):因审判错案被罢官,不久被任为刑部郎中(刑部下属部门部长的秘书,有职权》,后再任太理寺少卿,转调民部待郎(即户部待郎,民政、户籍、财务部门副部长)。
贞观十四年(公元641年):转调升职为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
贞观十四年后:升至陕州刺史(陕州最高行政长言,相当于地区级市长)
永徽五年《公元654):孙伏伽年老辞官。
显庆三年(公元658):孙伏伽于武城家中寿终正寝(辞官后四年)。
孙伏伽为人正直,敢干犯颜直谏,是不可多得的忠臣,唐朝的头两位皇帝都他“教训”过。
唐朝建立之后,唐高祖李渊很是高兴,随即便颁布了大放天下的诏令。但是,不久之后,高祖突然想起来起义军的那些将领,这些人曾让他吃尽了苦头,他就想狠狠地处罚他们。
俗话说得好,有仇不报非君子啊,这些人得罪了高祖,高祖现在当了皇帝,自然是想怎么处置他们就怎么处置了,其他人也觉得理所当然,很解气。
只有孙伏伽站出来反对这件事,孙伏伽向李渊进谏道:“君无戏言,陛下自己定下的法律和说过的话,自己也要遵守,这样百姓才能相信陛下,敬畏陛下,若陛下食言,不讲信义,要天下人如何相信您呢?”
不得不说孙伏伽的确是胆大包天,有著名谏臣魏徽的风采。高祖被孙伏伽“教育”了。
顿,而高祖的儿子李世民也同样被孙伏伽“教育”过。
李世民还未继位之前,经常南征北战,他就是凭借诸多军功建立起自己的威信,从而夺得皇位的。可是这仗总有打完的一天,等李世民登基以后,基本上已经天下太平了,无仗可打的李世民手痒痒,就迷上了打猎,隔几天就要游猎一次。
面对沉迷于打猎的唐太宗,孙伏伽那叫一个失望担忧,生怕太宗走入歧途,荒废朝政。
某一天,太宗带看几个侍卫,又要去打猎了,出发之际,孙伏伽匆匆赶来,冲上来一把就拉住了太宗坐下那匹马的疆绳。孙伏伽苦口婆心的说:“陛下啊,打猎有太多不可预测的危险了,您要是有个三长两短,国家和百姓怎么办?希望陛下不要任性。”
此时的唐太宗正在兴头上,孙伏伽的话无异于一盆冷水泼在太宗头上,真是又扫兴又尴尬,还生气。太宗知道虚心纳谏是个好传统,也没冲孙伏伽发火,他温和的说:“朕今日无事,就想出去走走,没你说的那么严重。再说了,自朕登基以来,
一不贪恋女色,二不惊扰百姓,就算打猎也带了许多武功高强的侍卫,你就放心好了。”。
太宗说完就打算立刻出发,但孙伏伽并没有被他说服,他跪在马前:“陛下今天执意要出去,就请从老臣的身上踏过去吧!
太宗被孙伏伽气得火冒三丈,当时就要把孙伏伽拖出去处斩。只见孙伏伽被几个强壮的武士抓住,但他依然面无惧色,还对本宗进谏说:“夏朝的关龙逢因为直言进谏被杀,微臣宁愿死也不愿意侍奉不顾社稷的陛下!”
谁知太宗听完孙伏伽的话却笑了起来,他说:“朕没想杀你,你是一个真君子,朕这是在试一试你的胆量呢!大唐有你真是天大的福分啊!今日朕就不打猎了,你的棋艺高超,不如就与联下一盘棋吧。”
从以上两次进谏中可以看出,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位状元,孙伏伽是不愧于百姓,不愧于国家,虽然他在历史上并不出名,但他依然值得我们尊敬。
孙伏伽早年在隋朝时考中进士,隋场帝大业末年任大理寺史。
武德五年,孙伏伽因上书而被免官。当时科举制度尚未完备,故孙伏伽能以免官之身应进士科考试,取中第一,官授刑部郎中。唐太宗贞观元年(627)曾上书速止游措骑射,被采纳,贞观五年免官,不久又起用。贞观十四年(641)拜大理卿,成为朝廷重臣。唐高宗永徽五年(654)因年老辞官,显庆三年(658)病逝于家。
孙伏伽力人忠直诚恳,敢于直言上谏,有魏征之风。其性格宽宏大量,处事从容,荣辱不惊。拜侍御史时,自己先从朝中得旨,归家后秘而不宣,待朝廷制文到来,合家狂喜而孙伏偏若无其事。
这就是历史上第一位状元的事迹!
本文链接:http://copcfund.org/ls/25661.html 转载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