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图)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知道,关于这个均田制的实施,其实有好几个朝代都有实施,具体是由北魏至唐朝。那么关于北魏最开始实行均田制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会突然开始实行这个制度,那么这个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北魏来说有什么作用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年颁布的均田令,是研究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也是考察北齐,北周,隋均田制变化发展的依据。首先,它是一种封建的国有土地的特殊形式。它的露田,倍田与再倍田。所有权都属于封建国家。凡被授予露田,倍田及再倍田的人,当其“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而且这些“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表明维护这些土地的国有所有权的立法是严格的。这与汉代的“官田”,“公田”一样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但又不同于汉代的“官田”,“公田“,他们多以出租方式去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而均田制则以授田形式摊派给农民。从而课去同地租合一的租调。同时,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方面给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适当得限制,同时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所在。 而且北魏均田制法令对奴隶主的利益倾向更为突出。首先,奴隶主如果有私有土地也不会被触动。其次,他们还可以通过奴隶和耕牛的占有量而获得大量的露田,倍田及再倍田。而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拓跋族建立北魏政权的时期还处于奴隶制的初级或初期阶段。在另一方面上讲他所制定的均田令就给拓跋贵族这些奴隶拥有者开辟了使他们转化为地主的途径。如上所述,可见北魏统治者实行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即在于强迫农民耕种荒地以增加国家税源的设想,也是为了促使拓跋奴隶主贵族向封建地主的转化。这也属于孝文帝封建化措施中的重要内容。
2、北魏均田制的内容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3、北魏均田制的作用
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开始推行均田制,它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dao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北魏政府之所以能实施均田制,其前提背景是当时因长期战乱而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
均田制实行后,北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比较稳定,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有些少数民族的贫苦百姓也成为受田农民,这促进他们转为农耕定居,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促进了各族人民的融合;在这同时,政府的财政收也得到了保证。均田制还被后世所借鉴,隋唐时期也实行过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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